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鈺霏即陳文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貳佰零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
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鈺霏即陳文蘭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
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
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
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
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5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06,201元整未為
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
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175,428元自95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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