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蕭美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
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
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
80期,利率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
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
貸款131,684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3月
20日,餘欠信用貸款本金113,698元,前欠款金額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
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
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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