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38號
債 權 人 劉璨瑀即佳克汽車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依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75,345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