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
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下列第一項,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釋明相對人公司章程是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並提出相對
人公司章程。
三、提供願任且適任清算人之名單(姓名、地址、學經歷、適任
理由,如無法提出即由本院委請律師公會推薦適任律師擔任
清算人,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如聲請人不同意預納,
請函覆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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