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陳嘉瑋
被 告 醫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佛教正德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剛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5,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1,400元(
計算式:2,100元×2/3= 1,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700元(計算式:2,100元-1,400
元=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