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3號原 告 林姵妤 訴訟代理人 林鍵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於法院(應負繕本 或影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被告為法人,則請原告呈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 所。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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