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83號
TCDV,110,勞補,83,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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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3號
原   告 林姵妤 
訴訟代理人 林鍵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於法院(應負繕本
  或影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被告為法人,則請原告呈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
    所。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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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