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53號
TCDV,110,勞補,53,202104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3號
原   告 林淯玲 

被   告 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33元(
  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於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內有提到附調解紀錄影印本一
  件,惟本院並未收到該附件,如原告認為須提供本院作為證
  據,請原告呈報該調解紀錄影印本。
三、爰檢送原告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
  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1/1頁


參考資料
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