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3號
原 告 林淯玲
被 告 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33元(
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於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內有提到附調解紀錄影印本一
件,惟本院並未收到該附件,如原告認為須提供本院作為證
據,請原告呈報該調解紀錄影印本。
三、爰檢送原告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
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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