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45號
TCDV,110,勞補,45,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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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莊開懇 
      林樹國 

      解文傑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
  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特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
  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次按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等起訴時於
  起訴狀上未據原告林樹國解文傑簽名或蓋章,於法自有未
  合。且原告等起訴時亦未依法表明下列事項,起訴程式有欠
  缺,爰依法命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以書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並補正起訴狀之簽名或蓋章。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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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