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32號
TCDV,110,勞補,32,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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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2號
原   告 何昭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以書狀表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請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完整內容。即所謂倍數係如何計
   算?及其計算終止日為何?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之真意為何?
  ㈢本案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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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