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2號原 告 何昭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以書狀表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請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完整內容。即所謂倍數係如何計 算?及其計算終止日為何?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之真意為何? ㈢本案請求權基礎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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