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港洲營造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聲 請 人 永立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3387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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