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620號
TCDV,109,重訴,620,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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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20號
原   告 宏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倉賓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蔡梓詮律師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潘正雄 
      曹永仁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劉慧君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於原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420,000元同時,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4
、15、16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據以繳納裁判費
341,296元,嗣原告於民國110年4月9日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為
由,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34,451,000 元及自本書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故本件原告變更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34,451,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97,34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41,296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2,356,0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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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