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74號
TCDV,109,重訴,474,2021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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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蕭永井 

送達代收人 陳恩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弘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
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47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
109年7月28日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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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弘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