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蕭永井
送達代收人 陳恩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弘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
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47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
109年7月28日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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