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27
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92 萬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9,876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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