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09號
TCDV,109,訴,909,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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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9號
反 訴原 告 快來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蒼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礦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5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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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礦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快來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