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768號
TCDV,109,訴,3768,2021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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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鎮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育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倩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
9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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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