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63號
原 告 興隆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潘田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宋永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於民國110
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0 年4 月7 日宣判。玆因
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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