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615號
原 告 蔡慶豊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被 告 李羿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86年設立鼎懋裝璜工程有限公司從事裝潢相關行 業,於109年2月間,原告以公司名義承攬臺中市○○路000 巷0弄0號黃先生住宅車庫之裝潢工程,同年3月間將該工程 中之泥作工程轉包給富上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登記負責人 為廖云婕,而實際經營及現場施工者為被告之男友傅俊豪。 惟被告於109年7月8日在臉書社群(Facebook)有10萬成員之 【裝潢爆料公社】(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0 000000000000000)發文略稱:「今天P0問(文)真的希望 大家不要跟我們一樣,做完沒拿到錢還要賠錢,半毛都沒拿 真的覺得傻了嗎?…沒想到相信對方換了(來)的是被掛電 話一直拖欠,真的很難相信,被欠錢真的很嘔…」,文末並 以臉書主題標籤(# hashtag)功能特別標註「#覺得很無助 」、「#欠缺(錢)還囂張」等字樣,將原告的名字、公司 名稱,列在發文後面。被告於臉書社群上明白指陳原告發包 工程後工程款半毛錢不付、掛電話一直拖欠,並用標籤功能 特別指述欠錢還囂張等不實情節,已嚴重侵害原告在裝潢業 界累積之商業信用及名譽。
二、原告所發包之透天厝車庫泥作工程,因傅俊豪遲至109年6月 尚有舊鐵門未拆、防盜窗未裝、牆面做斜且厚度不足2公分 等瑕疵,以致影響原告裝潢施工進度,上述瑕疵最後仍由原 告自行修繕,整體工程方得以完工,經業主驗收後,原告於 109年6月30日才取得工程尾款。被告不否認系爭泥作工程未 完成或未修補瑕疵,其竟於109年6月初在承包工程尚有前述 瑕疵情況下,即向原告催討工程款。被告或傅俊豪不思與原 告協調或盡快修補瑕疵,僅一味催討工程款,傅俊豪甚至前 往業主家中表示,若原告不付款,可能要拆除其工程施作範 圍云云。原告與傅俊豪乃於109年7月10日在業主住宅處,協 調瑕疵扣款後,並就工程施作金額合意,由原告開立票面金
額新臺幣(下同)126,000元之支票給傅俊豪,現雙方已無 債權債務關係。
三、被告於系爭工程爭議未決之情況下,單方面於【裝潢爆料公 社】發文貶抑原告、並使用負面用詞,被告之行為足以使原 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嚴重貶損,構成侵權行為,爰請求侵 害名譽人格法益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訴之聲明第一項 ;並因已侵害名譽而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如訴之聲明第二 項。
四、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於臉書社群裝潢爆料公社粉絲專頁及被告個人帳號 頁面張貼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不得刪除。
貳、被告抗辯:
一、原告於109年6月13日在LINE通聯中,先請被告提出傅俊豪施 作系爭泥作工程請款單,於同年7月3日原告又於LINE通聯中 向被告表示業主要求工程款打8折,被告多次向原告詢問是 否可先支付一半工程款,原告僅表示要請配偶匯款,卻遲未 匯款,被告亦前往業主家中確認是否有業主欲扣款一事,才 得知業主早已將工程款結清給付予原告,於109年7月8日下 午被告致電原告,原告才改口稱是其要扣款,雙方溝通不成 ,被告深覺被打壓不知如何是好,才於109年7月8日晚間於 【裝潢爆料公社】發文詢問解決方式,所陳述內容均為事實 ,並無誇大,該期間有187人按貼圖回應,83則留言及被告 回復,惟大多是教被告該如何注意確保自己權益,被告並 已於109年7月9日刪除該貼文。系爭泥作工程原價是14萬多 元,雙方雖然於109年7月10日合意工程款為126,000元並交 付支票,然原告要求被告須連續3天發道歉文,才願意讓被 告領款,被告亦已按原告要求發文表示雙方是溝通誤會衍生 爭執,並非惡意欠款等語,茲為抗辯。
二、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且陳明:如受不 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 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 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有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 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8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參照)。又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
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 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7月8日有在臉書社群(Facebook)之【 裝潢爆料公社】(https://www.facebook.com/ groups/00 0000000000 0000)為如附表所示之發文,且文末有標註「# 覺得很無助」、「#欠缺還囂張」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 並有原告所提出之裝潢爆料公社被告發文截圖列印1份(見 本院卷第21-33頁)、裝潢爆料公社資料截圖列印1份(見本 院卷第35頁),在卷可參,固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被告 前述發文係故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負賠償及回復名譽之 責任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觀諸附 表所示被告之發文,其內容並未有低俗不雅之文字發表言論 ,抑或指摘原告有何不堪之事蹟,難遽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 之情。且查:
(一)原告自承,其承作之透天厝車庫泥作工程轉包予被告之男 友即傅俊豪施作,經業主驗收後,原告已於109年6月30日 取得工程尾款等情;且被告抗辯:其於109年6月5日向原 告表示可否向原告先請些款項?並表示要將帳戶給原告, 於原告表示「好」之後,被告有將匯款帳戶以LINE傳予原 告;其後原告於109年6月13日於LINE通訊中,請被告提出 傅俊豪施作系爭泥作工程請款單,被告亦將請款單傳送予 原告;被告於109年6月19日再向原告表示可否領款;於10 9年7月3日原告向被告表示業主要求工程款打8折;於109 年7月6日被告再向原告詢問是否可先匯一半工程款,原告 表示:「好,明天轉」;惟至109年7月8日原告並未匯款 等情,為原告所未爭執,並有被告所提之LINE通聯紀錄1 份(見本院卷61-67頁)在卷可參,是被告抗辯:原告就 系爭工程款有承諾先給付部分工程款,惟遲未付款等情, 應屬可採。
(二)又原告自承其所承攬工程,業主對系爭工程並無扣款之情 事(見本院卷第103頁、108頁),而被告抗辯,其於109 年7月8日,因原告藉口業主欲扣款,乃拒絕給付工程款, 被告向原告表示欲向業主求證,原告向被告回稱你先去找 業主,被告向業主求證後,乃知業主早已向原告付款完畢 ,業主並無欲扣款之情事,亦有原告所不爭執之兩造對話 譯文1份(見本院卷第71頁),是被告抗辯其是得知業主 已向原告付清工程款,且無任何扣款之情事,因認原告藉 口業主欲扣款故不付款,其乃於109年7月8日發文,向人 請教如何處理,應屬可採。另被告於109年7月9日刪文後 ,傅俊豪逕至業主家中表示因未能收到工程款,欲拆除其
所施作工程內容,原告方於109年7月10日與傅俊豪協商工 程款給付事宜,並將工程款由14萬多元減為126,000元等 情,復為原告所陳明(見本院卷第109頁),基上,本件 實係原告託詞業主不滿傅俊豪施作內容,欲扣款而拒絕給 付工程款,經被告向業主查詢後得知原告係藉故欲扣款而 不願給付工程款,乃於前述臉書社群發文抒發情緒,並欲 尋求協助,審諸本事件之源起,係原告虛言業主不滿傅俊 豪施作內容欲扣款,而拒絕給付工程款,經被告查證不實 乃有前開發文之情事,而前述發文內容,並未有低俗不雅 之文字發表言論,抑或指摘原告有何不堪之事蹟;且被告 所標註之「#覺得很無助」、「#欠缺還囂張」等情,亦無 使一般社會大眾對原告個人評價貶損之情事,難以認定有 何毀損原告之商業信用及名譽之事實存在。
(三)復按名譽係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 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民 法上名譽權之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 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要旨參照 )。名譽與名譽感不同,名譽感係個人主觀之感覺,名譽 感不在法律對名譽權之保障涵攝範圍內;故名譽是否受侵 害應以一般社會大眾之標準視之,法律上所保護之名譽乃 指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通常指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的尊 重。稱侵害名譽者,指以言詞、文字、漫畫或其他貶損他 人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 齒與其往來,亦即名譽之受侵害不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 ,應就社會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之,必須一般社會大眾 因而對該人在社會上的評價造成低落之程度,始足當之。 是所謂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 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 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且 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而 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附表所示之留言文字,或有讓 原告感受到不愉悅,但究難認已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人 格權。況所謂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 而言,必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聲譽已遭貶損始 足當之,至於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且請求被告應於臉書社群裝潢爆料公 社粉絲專頁及被告個人帳號頁面張貼如附件道歉啟事,不得
刪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附件】道歉啟事
┌───────────────────────────────┐
│ 本人於民國109年7月8日在臉書社群【裝潢爆料公社】貼文,指述 │
│蔡慶豊先生無故拖欠傅俊豪先生之工程款,又稱欠錢還囂張等語 │
│之不實指控,乃屬誤會,已損及蔡慶豊先生長久累積之信譽,特 │
│此聲明道歉,以正視聽。 │
│ 道歉人 李羿慧
│ │
└───────────────────────────────┘
(以下空白)
【附表】
┌───────────────────────────────┐
│ 「今天P0問真的希望大家不要跟我們一樣,做完沒拿到錢還要賠錢, │
│ 半毛都沒拿真的覺得傻了嗎?…沒想到相信對方換了的是被掛電話│
│ 一直拖欠,真的很難相信,被欠錢真的很嘔…」 │
│ │
│ 文末並以臉書主題標籤(# hashtag)功能特別標註「#覺得很無助」│
│ 、「#欠缺還囂張」.. │
│ │
└───────────────────────────────┘
(以下空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