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66號
TCDV,109,訴,2166,2021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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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宣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游家富 

      陳三明 

      陳見宏 
      温彭瑞清

      陳永田 
      李森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0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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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