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7號
原 告 劉季諺
訴訟代理人 林明毅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淑芬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陳清松
複 代理 人 蔡健宏
被 告 劉堂碧
劉堂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經現任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合 法代理,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 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三、茲命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提出經現任法 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