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17號
TCDV,109,訴,1617,2021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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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17號
上 訴 人 葉松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伊瀅葉瑞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9,69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
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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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