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17號
上 訴 人 葉松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伊瀅、葉瑞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9,69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
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