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575號
TCDV,109,訴,1575,2021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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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環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惠津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14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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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環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