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37號
上 訴 人 朱浤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妹仔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
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