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郭助銘
被上訴人 郭江麵(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郭秀鈴(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郭玉鈴(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郭正杰(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兼上4人
訴訟代理人 郭正偉(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履行契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