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128號
TCDV,109,建,128,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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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建字第128號
原   告 利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被   告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 
訴訟代理人 黃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貳拾陸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玖佰柒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向被告承攬「綠威桃園環科廠辦新建工程- 配管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兩造簽立工料合約(下稱系 爭合約),原告並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簽發如附表所示支 票2 紙及授權書予被告,作為訂金之相對保證及履約保證之 用,而原告已依約完工,系爭工程經業主綠威環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綠威公司)驗收合格,原告並無違約情事, 原告復於109 年4 月29日出具工程尾款請款單、工程結算協 議書、保固切結書及保固保證票予被告,被告應給付工程尾 款新臺幣(下同)235 萬1,585 元,及返還如附表所示支票 2 紙予原告,惟經多次催討,被告均未置理,爰依系爭合約 第8 條第2 項、第8 條第1 項第⑶款、第11條及民法第490 條、第505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 付原告235 萬1,585 元(含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 附表所示支票2 紙返還原告。(三)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被告向綠威公司承攬污泥綜合處置及資源回收廠 新建工程(下稱廠辦新建工程),被告再將該廠辦新建工程



之系爭配管工程分包予原告施作,故系爭工程之業主為綠威 公司。又依兩造簽立之系爭合約第8 條第2 項約定,系爭工 程保留款發還方式,應為工程全部完工甲方業主驗收合格後 取得甲方業主驗收證明並辦妥保固保證之程序後始得發還, 惟甲方業主即綠威公司尚未完成驗收工作,亦未簽發驗收證 明書,而被告無法提交管線立體圖之竣工圖予業主,係因原 告未依系爭合約提供管線平面竣工圖及檔案,故系爭工程保 留款發還條件尚未成就,被告依約無法發還保留款;且原告 施作之部分管線顏色標示與規範不符,被告已通知原告限期 改善,另原告未提供管線平面竣工圖及檔案部分,被告爰依 系爭合約第23條第1 項第2 、3 款規定暫停付款。另依系爭 合約第8 條第1 項第⑶款及第11條約定,原告提供之履約保 證票及相對保證票均需待工程完工經甲方認定無違約時無息 退還,系爭工程驗收程序尚未完成,尚無從認定原告承攬工 程完工且無違約情事,且原告已完成施作之管線標示噴漆項 目與規範不符,被告已於109 年12月21日以備忘錄通知原告 限期修復,故被告無須返還附表所示支票。原告本件請求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03至104頁):(一)原告向被告承攬系爭工程,兩造於107 年8 月6 日簽立系 爭合約,原告並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及授權書予被告 ,作為訂金保證及履約保證之用。
(二)被告尚有系爭工程尾款253萬1,585元未給付原告。(三)系爭工程之業主為綠威公司。
(四)系爭合約第8 條第1 項約定:「⑶乙方(即原告)簽約時 應開立同額之支票乙紙為訂金之相對保證,於工程完工經 甲方(即被告)認定無違約時無息退還。2.保留款無息發 還方式:工程全部完工甲方業主驗收合格後取得甲方業主 驗收證明並辦妥保固保證之程序後,無息發還。」、第11 條約定:「乙方於簽約同時,應按甲方公司規定格式開立 面額為承攬工程總價10% 等值之保證票據及履約保證金動 用授權書,交付甲方作為乙方履約承攬義務之保證。若乙 方違約或不能履行本契約條款時,甲方得隨時提兌乙方所 交付之保證票據,如有其他損失,乙方並應賠償,工程完 工經甲方認定無違約時無息退還。」
(五)綠威公司於109 年12月11日函覆本院稱:伊公司自108 年 10月28日起針對系爭工程進行驗收,至108 年11月26日止 已完成現場施工之驗收,惟依伊公司與被告之合約範圍,



尚有管線立體圖之竣工圖並未提交,未達合約驗收之條件 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尾款253 萬1,585 元,有無理 由?
1.系爭合約第8 條第2 項約定:「保留款無息發還方式:工 程全部完工甲方業主驗收合格後取得甲方業主驗收證明並 辦妥保固保證之程序後,無息發還。」(見本院卷第21頁 ),是原告得請領保留款之條件為系爭工程完工,經業主 綠威公司驗收合格後取得驗收證明,並辦妥保固保證之程 序。而兩造對於系爭工程尾款即保留款為253 萬1,585 元 ,被告尚未給付原告乙節未予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請款 單為證(見本院卷第31頁),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已完工, 被告應給付上開尾款,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應審酌原告請領系爭工程尾款之條件是否成就。 2.經本院函詢綠威公司系爭工程之驗收情形,綠威公司函覆 以:被告係本公司桃環科污泥綜合處置及資源回收廠新建 工程之總承攬商,其承攬工程範圍包含配管工程之採購與 施工。原告則係被告承攬本案配管工程之下包商,本案之 配管施工確認由利泰施作無誤。本公司自108 年10月28日 起針對本案工程進行驗收,至108 年11月26日止已完成現 場施工之驗收,惟依本公司與被告之合約範圍,其尚有管 線立體圖之竣工圖並未提交,未達合約驗收之條件。至於 該竣工圖之責任歸屬,事涉大將作與利泰兩造之合約內容 ,本公司無從得知等語,有該公司109 年12月11日綠總字 第020201211001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至91頁), 綠威公司另函覆稱:大將作公司於系爭工程進行驗收期間 ,並未提供管線平面竣工圖及檔案。大將作確有提出管線 竣工圖(立體圖)以供驗收,惟本公司於驗收時發現,該 竣工圖與現場實際施作多有不符,故列為驗收缺失並要求 重提正確之竣工圖,惟大將作迄今尚未提供等語,有該公 司110 年3 月12日綠總字第0210312001號函可佐(見本院 卷第161 至163 頁)。由上開函文可知,系爭工程業經被 告業主綠威公司於108 年11月26日現場驗收完成,然因被 告尚未提交正確之管線立體竣工圖,致未達成綠威公司與 被告間合約之驗收條件。
3.又依兩造間系爭合約附件五特別約定事項第8 條約定:「 請領保留款時,於完工配合試車完成業主驗收合格並檢附 文件如下:1.完成管線平面竣工圖及檔案」(見本院卷第 123 頁),是原告於完工業主驗收合格時,尚應檢附管線



平面竣工圖及檔案,始得請領保留款。查原告已提出其於 108 年8 月23日透過協力廠商誠勝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 寄送桃環科管線平面圖予被告之資料,有該電子郵件截圖 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3 至145 頁),被告亦不否認有 收受該郵件,僅否認原告不得轉包由誠勝公司提供圖面及 檔案(見本院卷第168 頁),然兩造系爭合約並未約定應 由原告親自提供管線平面竣工圖及檔案,則原告委由協力 廠商提供管線平面竣工圖及檔案,亦無不可。從而,原告 既已依約提供管線平面竣工圖及檔案予被告,且經業主於 108 年11月26日現場施工驗收完成,並提出工程保固書及 保固保證票據予被告,即合於系爭合約第8 條第2 項請領 保留款之條件。
4.至被告雖未取得業主驗收證明,然此係因被告未依其與業 主間之合約規定,提交正確之管線立體竣工圖,致未達成 綠威公司合約之驗收條件,業經綠威公司函覆說明如前。 按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 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民法第101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依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而決定其成就與否之條件 ,倘依契約或通常情形,當事人應為一定之行為使其條件 成就,乃為圖免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任意不為該行為 ,即係以不正當消極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依上開規定, 應視為條件業已成就(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 決要旨可參)。依前所述,原告已履行其提供管線平面竣 工圖及檔案予被告之義務,被告收受相關圖面及檔案後, 卻怠於提交管線立體圖之竣工圖予業主綠威公司,致未能 取得綠威公司之驗收證明,顯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 ,是被告係以不正當之消極行為阻止原告保留款之取得, 依上開說明,應視為原告取得保留款之條件已成就,被告 應依系爭合約第8 條第2 項之約定,給付保留款即系爭工 程尾款253 萬1,585 元予原告。
5.被告另辯稱:原告施作之部分管線顏色標示與規範不符, 被告已通知原告限期改善,在原告改善完成前,被告依系 爭合約第2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暫停付款云云。查綠威公 司函覆稱:本公司係於驗收後,方發現部分自來水管線顏 色未一致,經查此係本公司油漆規範顏色說明與色號不一 致造成,惟此並非管線顏色標示項目與規範不符等語,有 前開110 年3 月12日函文為憑(見本院卷第161 頁),則 並無被告所稱管線顏色標示項目與規範不符之瑕疵情形, 被告此部分所辯,即無可採。
(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支票2 紙,有無理由?



1.系爭合約第8 條第1 項第⑶款約定:「乙方簽約時應開立 同額之支票乙紙為訂金之相對保證,於工程完工經甲方認 定無違約時無息退還。」第11條約定:「乙方於簽約同時 ,應按甲方公司規定格式開立面額為承攬工程總價10% 等 值之保證票據及履約保證金動用授權書,交付甲方作為乙 方履約承攬義務之保證。若乙方違約或不能履行本契約條 款時,甲方得隨時提兌乙方所交付之保證票據,如有其他 損失,乙方並應賠償,工程完工經甲方認定無違約時無息 退還。」(見本院卷第19、21頁),原告已於簽約時簽發 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支票2 紙予被告,分別作為訂金 保證票據、履約保證票據,且該2 紙支票尚在被告持有中 未歸還原告之事實,為兩造不爭執,足堪認定。 2.原告主張其已依約完工,系爭工程經業主綠威公司驗收合 格,原告並無違約情事,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 予原告等語,則為被告否認,並辯稱:系爭工程驗收程序 尚未完成,尚無從認定原告承攬工程完工且無違約情事, 且原告已完成施作之管線標示噴漆項目與規範不符,被告 已於109 年12月21日以備忘錄通知原告限期修復,故被告 無須返還附表所示支票云云,並提出發文日期為109 年12 月21日之備忘錄及缺失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25 至131 頁)。惟查,系爭工程業經業主綠威公司於108 年11月26 日現場施工驗收完成,而驗收後雖發現部分自來水管線顏 色未一致,然此係因綠威公司油漆規範顏色說明與色號不 一致造成,並非管線顏色標示項目與規範不符等情,詳如 綠威公司前揭109 年12月11日、110 年3 月12日函文所載 ,則原告既已完成系爭工程,且無違約情事,依系爭合約 第8 條第1 項第⑶款、第11條之約定,被告自應返還訂金 保證票據、履約保證票據予原告。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 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及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工程尾款253 萬1,58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10月1 日(見本院卷第6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返還原 告,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 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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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支票號碼 │發 票 人│付款人│付款帳號│發票│票面金額│備 註│
│ │ │ │ │ │日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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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D3217415 │利泰機械│華南商│16001546│空白│496萬元 │訂金保│
│ │ │工程有限│業銀行│-9 │授權│ │證票據│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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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ND3217416 │利泰機械│華南商│16001546│空白│248萬元 │履約保│
│ │ │工程有限│業銀行│-9 │授權│ │證票據│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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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