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張毓茹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張婕媛 住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2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張碧倩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張雅琴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張卿雲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9樓之1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恩瑩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對原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
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新臺幣16560元;又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