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36號
TCDV,109,司執消債清,36,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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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洪金雲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廖本揚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代 理 人 屈錫田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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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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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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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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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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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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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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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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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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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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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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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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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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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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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魏武盛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 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又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 ,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 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 結,並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   ,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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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