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59號
TCDV,109,勞訴,59,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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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9號
原   告 張宇宸 
      王偉強 


      邱俊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劉彩華即六和堂水餃店

訴訟代理人 葉恕寬律師
複 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
      梁均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0年5月20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4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4 月 29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本件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 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 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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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