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1號
原 告 王麗美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複代理 人 蔡如媚律師
被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賴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原告並應陳報原告所主張原證7錄音對話時間為105年
7月8日16時許之依據到院(繕本《含證物影本》請逕寄送被告訴
訟代理人收執),本件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21日上午9 時1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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