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小蓓蓓美容坊即童少軒(原名童鈺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旻其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0,80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