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林玉花
陳溪賢
陳溪泉
陳家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林更祐律師
上一人共同
複 代理人 邱宇彤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樹鍊
廖明玉
陳安宏
陳樹枝
陳木欉
童淑貞
藍炳郎
彭陳秀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仍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就被告等已給付之新臺幣4094萬9871元部分,主張係被告陳樹鍊等股東為補償陳樹木退出公司而將其名下土地退出之金額等情,提出書面說明並請檢附相關憑證及計算式。又請被告以書面說明108年10月22日答辯狀附表乙所示利息收入167元及1萬0968元為何要計入上開4094萬9871元內,其依據為何?並檢附相關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