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06號
上 訴 人 蘇献全
被 上 訴人 游金森
游大銘
游大昌
游明全
陳澤亞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406號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