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簽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204號
TCDV,108,訴,3204,2021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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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04號
上 訴 人 林思佳即嘉鴻鋼鐵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蕙美即臺中市私立尤麗卡幼兒園間(請
求)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10年3月19日所為第一
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
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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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