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30號
TCDV,108,訴,2430,2021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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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阿却(即許嘉田之承受訴訟人)

      許峻愷(即許嘉田之承受訴訟人)

      許月仙(即許嘉田之承受訴訟人)

      許如惠(即許嘉田之承受訴訟人)

      許世勲(即許嘉田之承受訴訟人)

      許芷榕(即許嘉田之承受訴訟人)

      許惠君(即許嘉田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以臺中
市○○區○里段0000地號土地遭占用面積60平方公尺,依原告於
民國108年間起訴時該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16,1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66,000元(計算式:16,
100元×60平方公尺=9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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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