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盧展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泥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修復義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9萬912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萬20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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