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35號
TCDV,108,訴,1635,202104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35號
原   告 陳敏雄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淑媛 
被   告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及被告陳壬戌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陳俊良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俊良係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有戶籍謄本附 卷可按(見本院卷五第591 頁)。原告於108 年12月23日對 其追加起訴時,被告陳俊良係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 ,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 行為負義務,無訴訟能力。而被告陳俊良現已成年,取得訴 訟能力,原法定代理人游雅玲之代理權已消滅,惟被告陳俊 良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被告陳俊良本人承受訴訟, 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