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葉文裕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仕
被 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思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169 號撤 銷仲裁判斷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而於民國107 年7 月9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 第1829號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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