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振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蓓爾黛美學診所即林若松、陳翠寬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 萬
6,8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7,5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