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被上訴 人 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53,979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
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79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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