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原 告 楊靜 送達代收人 楊長岳 被 告 胡智強 張家綸 蔣順榮 陳子駿 賴奕鳴 吳彥麟 王靖龍 蔡昀憲 方瑀鍹 蔡楚瑜 張勝嘉 江國彬 賴昱佳 陳文俊 李哲廷 張宥任 梁清閔 黃煜凱 王啟灃 楊秉洋 蘇鋐儀 吳囷益 李辰杰 廖家賢 謝文翔 陳月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26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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