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緝字,110年度,54號
TCDM,110,重訴緝,54,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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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緝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雲阿煌


選任辯護人 洪贊楊律師
      梁宵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84年度偵字第 21042號、85年度偵字第2504號、85年度偵字
第3616號、85年度偵字第4553號、85年度偵字第6253號、85年度
偵字第6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雲阿煌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於86 年11月2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第7條第3項為:「意圖供自己 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訴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 為:「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該條之構成要件雖無變更,但併科罰金之金額 提高,本件比較新舊法後,應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即修正 前之規定。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 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亦有明定。查:被告行為後 ,刑法第2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83條業於94年2月2日 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追訴時效期間之長、短 ,關係行為人是否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而追訴權時效完成 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規定諭知免訴;又免訴判 決乃為實體判決,故而關於追訴時效期間之修正,應屬實體 刑罰法律之變更,而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依此,修正 後之新刑法,既將第80條關於追訴時效之期間提高,使行為 人得受追訴或處罰之期間加長,自屬不利於行為人,故依修 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當應適 用最有利行為人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且關於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



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再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 號、57年釋字第123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2年9 月21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意旨,已 實施偵查及經提起訴訟,且在審判進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 之問題。而按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追訴權時效期間 為10年。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 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 ,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 項各款所 定期間4 分之1 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0 條第1 項第2 款、第83條亦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 條第3項、第11條第2項之罪,其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4年 4月 15日,復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修正 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之罪,而該罪法定刑之 最重本刑為死刑,則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第80 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20年。而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85年2月9日開始偵查,於85年 3月28日提起公訴,並 於85年4月5日繫屬本院,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85年12月 31日以85年中院全刑緝字第1903號通緝書發布通緝,致審判 之程序不能開始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相關案號卷內所附資料 查證屬實。綜上,本件追訴權之時效應自84年4月15日起算2 0年,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5年期間(即20年之4分之1),及 檢察官於85年2月9日開始實施偵查日起至85年12月30日(即 本院發布通緝日之前1日)期間,再扣除85年3月28日檢察官 提起公訴後之翌日起至85年4月5日案件繫屬本院之前 1日之 期間,本件追訴權時效完成日應為 110年2月26日。從而, 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現已逾追 訴權時效期間,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依上開規定,本院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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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