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0年度,115號
TCDM,110,重訴,115,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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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家寧


選任辯護人 莊凱如律師
      游子毅律師
被   告 陳敬儒


選任辯護人 蔡文元律師
      易帥君律師
被   告 郭睿峰



選任辯護人 董佳政律師
被   告 張大川



選任辯護人 陳宇安律師
      馮如華律師
被   告 陳宜邦


選任辯護人 黃晨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35256號、第35536號、第35749號、第38420號)
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敬儒郭睿峰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肆年貳月。
張大川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顏家寧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陳宜邦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附表一編號4、附表三編號1、16、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2、3、8、10、11、19所示大麻植株或大麻花(葉)成品(含包裝袋或罐),均沒收銷燬;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3、5、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2至15、17至20、附表四編號2至5、附表五



編號4至7、12至17、20至22、24、26、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陳敬儒(暱稱「阿儒」)、郭睿峰(暱稱「RAY KAU」、「 小郭」、「老郭」)、張大川顏家寧(暱稱「宜蘭人」、 「Yen Jonny」)、陳宜邦均明知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意圖製造而栽種, ,仍為下列犯行:
陳敬儒郭睿峰張大川3人共同基於意圖製造而栽種大麻 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1月間, 由張大川提供大麻種子,並由陳敬儒張大川2人上網查詢 、翻譯栽種澆灌大麻之知識,而在郭睿峰位於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居處,共同栽種大麻。
陳敬儒郭睿峰張大川3人因在郭睿峰上開臺中居處所種 之大麻生長不良萎縮,欲改變栽種環境,遂由張大川引介友 人顏家寧,而由渠3人接續上開同一犯意,並與顏家寧共同 基於上開犯意之聯絡,於109年3月間,由張大川提供大麻種 子或由郭睿峰陳敬儒等人提供大麻植株,由顏家寧提供其 位在宜蘭縣○○鄉○○路00號住處,並由顏家寧負責澆水、 修剪,出資並找尋不知情之廠商人員,在現場安裝冷氣以調 節大麻植株生長環境,由陳敬儒張大川負責上網查詢、翻 譯栽種澆灌大麻之知識,陳敬儒張大川郭睿峰等人並均 有澆灌大麻植株、移株、修剪等行為,另陳敬儒張大川郭睿峰亦負責添購照射燈組、噴水器、烘烤扇、培養土、灌 溉用具、水質檢測器、溫濕度計等栽種大麻之工具及設備, 其後,待大麻成株開花,再以人工方式,用剪刀剪裁大麻花 、葉,以電風扇、燈光、冷氣、除濕機等將大麻花、葉予以 乾燥,製成大麻花或大麻葉等成品,以此方式而改在顏家寧 上開住處共同栽種並製造大麻,且於上開期間曾製成大麻花 成品27公克,並由張大川於109年7月28日帶走該大麻花成品 。嗣於109年8月下旬期間,顏家寧陳敬儒郭睿峰因不滿 張大川將上開27公克大麻花成品帶走後未分配盈餘,即結束 宜蘭大麻工廠之合作,張大川並於拆夥而未繼續參與大麻之 栽種及製造後,為警於109年12月15日至其位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六所 示其所有並供作連絡上開栽種、製造大麻所用之手機1支。 ㈢顏家寧於與陳敬儒郭睿峰張大川結束宜蘭大麻工廠之合 作關係後,仍接續上開栽種、製造大麻之同一犯意,自行在 同一處所繼續栽種並製造大麻。嗣為警於109年11月19日, 至顏家寧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顏家寧所有之附表五



所示大麻植株15株、大麻花成品、大麻葉成品及相關栽種大 麻之器具及設備等物。
陳敬儒郭睿峰於與顏家寧張大川結束宜蘭大麻工廠之合 作關係後,仍接續上開栽種、製造大麻之同一犯意,並邀集 友人陳宜邦參與,而與陳宜邦共同基於上開犯意之聯絡,由 陳敬儒郭睿峰於109年8月下旬某日起,在上開宜蘭大麻工 廠處以「克隆」之方式從母株上切出分株,嵌插入土壤內移 株栽種至少8株,再由陳宜邦提供其位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之「凍蒜夾娃娃機店」樓上作為栽種大麻之場地, 陳宜邦並負責出資、支付水電費用及找尋不知情之廠商人員 ,在現場安裝冷氣並提供除濕機,以調節大麻植株生長環境 ,陳敬儒則負責上網查詢、翻譯栽種澆灌大麻之知識,陳敬 儒、郭睿峰陳宜邦等人均有澆灌大麻植株、移株、修剪等 工作,另陳敬儒郭睿峰亦負責添購照射燈組、噴水器、烘 烤扇、培養土、灌溉用具、水質檢測器、溫濕度計等栽種大 麻之工具及設備,以此方式分工種植大麻,其後,因該處所 夾娃娃機店往來人潮較多,遂於109年10月間某日,依陳宜 邦之提議,將上開8株大麻植株移至陳宜邦位在臺中市○○ 區○○街0○0號之「凍蒜夾娃娃機店」樓上,再由陳宜邦負 責在該處出資裝設冷氣等設備,並以前揭分工方式,繼續栽 種大麻,且由郭睿峰採摘或剪裁大麻葉,利用自然風乾方式 ,製成大麻葉成品;陳宜邦並另於109年11月上旬某日,因 認上開大肚區大麻工廠所生之大麻植株8株生長情形不佳, 又將其中之4株搬移至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住處就近照護。而郭睿峰亦為增加大麻植珠數量,於109年 11月上旬某日起,以其自不詳之人取得大麻種子,在其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居處,依陳敬儒教導之栽種方式, 即在衛生紙沾濕包覆大麻種子方式,栽種大麻,欲待大麻植 株成長至一定程度,再將之移往前揭「凍蒜夾娃娃機店」樓 上等處,繼續栽種大麻。嗣為警於109年11月17日,至郭睿 峰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居處、陳敬儒位在臺中 市○○區○○路000號住處、上開臺中市○○區○○街0○0 號工廠及陳宜邦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執行 搜索,分別扣得附表一所示大麻植株1株等物、附表二所示 陳敬儒所有手機1支、附表三所示乾燥大麻葉1包等物及附表 四所示大麻植株4株等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在本庭審理時均 同意作為證據使用,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 、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 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 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陳敬儒(犯罪事實一㈠、㈡、㈣)、郭睿峰(犯罪事實 一㈠、㈡、㈣)、顏家寧(犯罪事實一㈡、㈢)、陳宜邦( 犯(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1.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敬儒郭睿峰顏家寧於警詢時 、偵查中、本院訊問時、準備程序、審理時,及被告陳宜邦 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35256卷1P2 45至255、偵35256卷2P307至314、PP499至502、本院卷1P76 、P242、本院卷2P220至222,偵35256卷1P133至138、偵352 56卷2P 317至324、P483至487、本院卷1P86、P243、本院卷 2P220至222,偵35536卷P23至32、P241至349、偵35256卷2P 507至511、本院卷1P56、P242、本院卷2P220至222,偵3525 6卷1P43至49、偵35256卷2P327至331、P519至522、本院卷 2P222),並有被告張大川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訊問時 及準備程序之供證可按(見偵38420卷P23至32、偵35256卷 2P401至407、P523至525、本院卷1P105至109、P244),且 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109年11月17日18時26分;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陳宜邦)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8張(陳宜邦 )、指認犯罪嫌疑人(郭睿峰指認陳敬儒等)、照片2張( 顏家寧住址:宜蘭縣○○鄉○○村○○路00號)、被告郭睿 峰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截圖照片、警方於109年8月17日對 被告陳敬儒郭睿峰之蒐證照片2張、本院109年聲搜字第16 9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09年 11月17日13時45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郭睿峰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郭睿峰)、本院109年聲 搜字第169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109年11月17日18時00分;臺中市○○區○○街0○0號; 郭睿峰陳敬儒)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109年11 月17日;臺中市○○區○○街0○0號)、指認犯罪嫌疑人( 陳敬儒指認)、本院109年聲搜字第1690號、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09年11月17日13時45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陳敬儒)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照片(109年11月1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 、被告陳敬儒對話紀錄(見偵35256卷1P75至81、P85至91 、P127至130、P131、P145至149、P151、P181至187、P191 至197、P199至209、P213至219、P257至250、P289至295、 P299至303、P365至39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 案現場勘察報告(勘察時間:109年11月17日、109年11月 18日;含照片)、109年11月18日職務報告、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110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470號鑑驗書(見 偵35256卷2P75至140、P285至286、P491至495)、指認犯 罪嫌疑人(顏家寧指認)、被告顏家寧手寫之筆記及記帳 資料、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 碼000-0000號之車行紀錄、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 第528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109年11月19日16時00分;宜蘭縣○○鄉○○村○○路 00號;顏家寧)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五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勘察時間:109年11月19日、10 9年11月20日;含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顏家寧;0000 000000)、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 偵35536卷P33至39、P45至48、P91、P93至98、P141至149 、P151至241、P321、P323)、現場照片(109年11月19日 ;顏家寧;宜蘭縣○○鄉○○村○○路00號)(見偵35749 卷P57至76)、指認犯罪嫌疑人(張大川指認)、被告張大 川查扣手機內容及對話紀錄截圖、通聯調閱查詢單(張大 川;0000000000)、被告陳敬儒郭睿峰顏家寧、張大 川電話網路歷程(109年5月24日至11月23日)、本院109年 聲搜字第1822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109年12月15日11時50分;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4樓;張大川)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 照片(109年12月15日;張大川;臺北市○○區○○○路0 段000巷0號4樓)、被告陳敬儒與被告顏家寧之對話紀錄( 見偵38420卷P35至38、P39至64、P65、P67至126、P129至 135、P139、P155至173)、臺中市政府第五分局扣押物品 清單(110年度大型保字第21號)暨贓證物品照片(見本院 卷1P419至466)、臺中市政府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0 年度毒保字第25號)暨贓證物品照片、臺中市政府第五分局 110年2月18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00006503號函暨職務報告 (見本院卷2P11至57、P59至61)附卷,及附表一至六所示 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陳敬儒郭睿峰顏家寧陳宜邦 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2.被告陳宜邦之辯護人雖辯稱:依被告郭睿峰之供證,扣案之



乾燥大麻葉(即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物)實際係枯黃凋落之 大麻葉,而於凋落後由被告郭睿峰陳敬儒等人徒手撿拾置 於塑膠杯內,等待丟棄,再者,塑膠杯內尚有菸頭及白色不 明廢棄物,且大麻葉並未鋪平放置風乾,可見被告陳宜邦僅 係栽種大麻,而無製造大麻行為云云。惟按大麻屬於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二條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 、第十二條第二項就製造第二級毒品,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 用,而栽種大麻等行為,分別設其處罰規定;栽種大麻而製 造成第二級毒品,其栽種之前階段行為,應為後之製造毒品 行為所吸收。大麻之栽種,指將大麻種子置入栽植環境(如 土壤)中栽培、養植之,迄於將整株大麻拔出於栽植環境之 前,均屬於栽種行為,故條文所指之栽種大麻,應係指栽種 大麻植株之謂。而製造大麻等毒品,係將長成(熟成)之大 麻植株拔出於栽植環境,使之成為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大 麻植株可製造之毒品計有第二級毒品附表二之第24項大麻、 第25項大麻脂、第26項大麻浸膏、第27項大麻酊、第155項 四氫大麻酚等毒品。其中大麻脂、大麻浸膏、大麻酊等毒品 固均需經泡製、浸溶、過濾等步驟始可取得,需某些特殊器 具,亦需某種程度之技術;四氫大麻酚並需較高技術層次之 化學萃取分離步驟始可取得;然大麻毒品則可直接摘取植株 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大麻植株既係製造毒品之原料,而 大麻毒品之獲得方法,又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 而得,從而大麻植株摘葉曬乾或烤乾,乃目前大麻毒品使用 者較為普遍之處理程序,並無須使用特別之工具或設備。故 直接摘取大麻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成,自屬製造大麻毒 品方法之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6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陳敬儒於109年11月18日警詢時已供證「(承上 ,上述扣案大麻植株是否曾開花?)目前是開花狀態」、「 (承上,上述扣案大麻葉如何乾、製成?你是否有吸食、販 賣?)是郭睿峰摘下來後放著自然風乾。我沒有吸食也沒有 販賣查扣的大麻葉」等語(見偵35256卷1P248),並於110 年3月10日本院審理時亦以證人身分證稱「(審判長問:提 示109年偵字第35256號卷一第248頁,109年11月18日陳敬儒 警詢筆錄,當時警察問你扣案大麻株是否曾開花,你說有開 花,扣案的大麻葉如何乾燥製程,你說是郭睿峰摘下來以後 放著自然風乾,我沒有吸食,也沒有販賣過查扣的大麻葉, 這是你當時講的話,是否正確?)這個應該指的是宜蘭的部 份。」、「(審判長問:提示上開偵卷第247頁,警方在109 年11月17日在平和街3之1號,就是當天對所有的扣案物逐一 問你,你所回答的問題,當時你是否照實講?)是。」等語



(見本院卷2P178至179),且被告郭睿峰於110年3月10日本 院審理時亦證稱「(審判長問:方才你有回答辯護人,大麻 花的收成是讓它風乾?)是。」、「(審判長問:是如何「 風乾」?)自然風乾。」、「(審判長問:是指放著讓它自 然風乾?)嗯。」、「(審判長問:剛才檢察官提示陳敬儒 的警詢筆錄,在平和街這邊的大麻葉確實是你摘下來的?) 是。」等語(見本院卷2P197),已見扣案附表三編號16所 示乾燥大麻葉應係被告郭睿峰刻意採摘或裁剪後自然風乾之 大麻葉。再者,該扣案之乾燥大麻葉於扣案當時,除已因自 然風乾而乾燥之葉片外,仍有部分葉片係青綠色葉片而顯非 枯黃凋落葉片乙節,亦有該乾燥大麻葉於查扣當時照片在卷 為證(見偵35256卷P119),益證扣案之乾燥大麻葉係被告 郭睿峰所刻意採摘或裁剪後自然風乾之大麻葉,則被告陳宜 邦既與被告郭睿峰等人係出於製造大麻之目的而共同栽種大 麻,被告郭睿峰採摘或裁剪後自然風乾大麻葉之行為,顯在 其與被告郭睿峰等人之犯意聯絡範圍,其對於被告郭睿峰採 摘或裁剪後自然風乾大麻葉之製造大麻行為及結果,自應擔 負共同正犯之責。而被告郭睿峰於109年11月18日偵證時供 證「乾燥大麻葉是植物長大,有一些葉子凋零我們收起來的 ,並不是成品,本來就是要丟掉的,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 收成過」等語(見偵35256卷1P319),於109年3月10日本院 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檢察官問:請提示109年偵字第 00000號卷二第119頁下圖標示編號16,在平和街這邊有扣到 乾燥的大麻葉?(提示上開卷第119頁編號78照片))是。 」、「(檢察官問:是何人放在這個容器裡面?)我和陳敬 儒有時在清掃環境時,會把一些垃圾直接先裝在桶子裡,然 後再倒在垃圾袋裡面,應該是我們兩個整理環境的時候留下 的。」等語(見本院卷2P187),除就單純收集凋零大麻葉 或因清掃環境收集垃圾等情事,有避重就輕而供證先後不一 情形外,亦與該扣案乾燥大麻葉並非全為枯黃凋零葉片之客 觀事實有所不符,是被告郭睿峰此部分供證顯係卸責之詞, 無從佐證其與被告陳宜邦等人並無製造大麻行為;又該扣案 乾燥大麻葉經本院勘驗,其外觀乾燥,並無潮濕腐敗情形, 且除夾雜1片直徑約1公分之塑膠片及1根菸蒂外,並未存有 其他雜物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暨勘驗照片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2P153、P247至251),是該扣案乾燥大麻葉倘係自然枯 黃凋落而欲與其他垃圾一同棄置之物,該等大麻葉豈會無因 凋落而沾附泥土濕氣導致腐敗情形?又豈會如此刻意集中收 集而僅夾雜上開菸蒂頭等為數極少之雜物?益證該扣案乾燥 大麻葉係採摘或裁剪後刻意保存自然風乾之物;再被告郭睿



峰等人採摘或裁剪大麻葉後並未鋪平放置之原因尚多,如大 麻葉並非一時大量採摘或裁剪而係少量採摘或裁剪累積,按 採摘或裁剪時間堆疊置放即可自然風乾,尚無鋪平放置必要 即是,扣案乾燥大麻葉未鋪平放置乙事自無從佐證被告郭睿 峰等人就犯罪事實一㈣部分並無製造大麻行為,是被告陳宜 邦之辯護人上開所辯,應無可採。
3.被告陳敬儒郭睿峰及辯護人雖均辯稱:被告陳敬儒等栽種 、製造大麻係單純為供自己施用云云(見本院卷1P270、 P301至302),被告陳宜邦及辯護人亦辯稱:被告陳宜邦栽 種大麻,並非為供販售牟利云云(見本院卷2P271)。然被 被告郭睿峰於警詢時供稱「(曾否施用毒品?如何施用?) 我於105年年中有在澳洲布里斯本市施用過大麻1次,就沒有 施用毒品了。」等語(見偵35256卷1P122),及被告陳宜邦 於偵查中供稱「(你自己有無吃大麻?)沒有」等語(見偵 352526卷2P519),已見被告郭睿峰陳宜邦等人並無吸食 大麻習慣或未曾吸食大麻,尚無單純為供他人使用而甘冒共 同栽種、製造大麻刑事罪責風險之可能,況且,與被告陳敬 儒、郭睿峰具犯意聯絡之被告顏家寧於偵查中已明確供稱「 (種出來的大麻花,你們幾人如何分?)沒有分,因為主要 張大川那裡有人可以買」等語(見偵35536卷P343),於本 院審理時亦以證人身分明確證稱「(檢察官問:當時你們種 大麻的目的?)當時張大川生意失敗,其實我常常拜託認識 的共同朋友給他一份工作。」、「(檢察官問:你們種大麻 是要做什麼用?)最初是有自用還有販賣的目的,我也是基 於大川的媽媽(哽咽)對我像兒子一樣,在我媽媽走了之後 ,所以我也想幫他一個忙,其實我自己沒有在用這些東西。 」等語(見本院卷2P158),且被告陳敬儒郭睿峰於偵查 中亦一致供稱:順利收成的話會平分所得,而被告郭睿峰分 得那一分,會用以其所積欠被告陳敬儒之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借款債務等情(見偵35256卷2P309、P322),益證被告 陳敬儒郭睿峰與被告張大川顏家寧共同栽種、製造大麻 ,及渠2人之後又與未曾施用大麻之被告陳宜邦共同栽種、 製造大麻,其目的顯包括販賣牟利或抵償自身債務利益,而 非僅係單純供被告陳敬儒張大川等個別被告施用,被告陳 敬儒、郭睿峰陳宜邦及辯護人上開所辯,亦無可採。 ㈡被告張大川(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
訊據被告張大川雖坦承提供大麻種子及栽種大麻之事實,然 矢口否認有何製造大麻,辯稱:伊自被告顏家寧取得之27克 大麻成品,品質不佳,不能算是成品云云。辯護人亦辯稱: 被告取得之27克大麻成品,品質不佳發霉,無法販賣,已由



被告張大川丟棄,被告張大川只有澆水、修剪枝葉、上網查 詢種植大麻資料,而27克大麻成品,應是被告顏家寧採摘乾 燥的,被告張大川並無製造大麻行為,被告張大川所為僅成 立栽種大麻,再被告張大川種植大麻只是供己施用云云。經 查:
1.被告張大川於109年1月間即由其提供大麻種子之方式,而與 被告陳敬儒郭睿峰共同為犯罪事實一㈠之栽種大麻行為, 之後,又由其引介被告顏家寧加入,於109年3月間起改在被 告顏家寧位於宜蘭住處栽種大麻,而共同為犯罪事實一㈡之 栽種大麻行為等情,為被告張大川所不否認,並有被告顏家 寧、陳敬儒郭睿峰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2P156 至164、P170至171、P175至176、P179至182、P189至192、 P194至199)可按,且有被告張大川查扣手機內容及對話紀 錄截圖在卷可佐(見偵38420卷P39至64),應堪採信。 2.被告顏家寧於警詢時供證「(扣案證物編號17筆記本是做何 用途?)我是用來記錄大麻植株開花時間、購買培養大麻植 株生長環境的生長、培養大麻植株的材料」、「(承上,請 詳述(筆記本)照片編片3、4、5、6內容所指為何?其中照 片編號5號所載「7/6中4被帶走,2進開花期」所指為何?其 中編號6所載「7/28川帶走A16gB11g」所指為何?)所指是 我記載大麻植株(DO、RE、MI、FA、SO)移株進日期、開花 日期,接續所載是各個日期所做的事情(例如5/5科隆8盆, 指5月5日分枝大麻植株8盆),但是分枝我不會做,都是阿 儒、小郭、大川在處理。照片編號5號所載「7/6中4被帶走 ,2進開花期」所指是7月6日有4盆植株被阿儒、小郭帶回臺 中,另外有2盆在我這的株即將進入開花期。編號6所載「 7/28川帶走A16gB11g」所指正7/28日由大川帶走大麻成品A 、B共2包(分別為16公克、11公克)」、「張大川是我大學 同學、陳敬儒郭睿峰大川介紹的朋友。沒有仇恨,我認 識張大川約18年,陳敬儒郭睿峰認識約半年」、「(承上 ,大麻成品如何分配?)大麻成品由張大川拿走2次,第1次 是7月28日拿走27公克、第2次是10月間拿走;陳敬儒、郭睿 峰拿走1次嘗試販賣,...,後來被客戶退貨,因為品質不佳 ,後來我在10月份有南下台中住金典酒店陳敬儒郭睿峰 就將成品再還給我,因為成品發霉就路上丟棄」等語(見偵 35536卷P26至28);又於偵查中供證「(如果有錢怎麼分? )第一次收成就被張大川吃掉了」、「(數量呢?)就是我 筆記本有寫「川帶走A16gB11g」。總共是27公克。後來他因 為沒有給陳敬儒郭睿峰,我們討論就不再繼續做,我們放 棄在我這裡栽種,...」、「(收入5000+5000+1萬+5000+..



.63000是收成的錢?)只有第一次5000元是張大川拿來負擔 電費的」、「(你拿多少的大麻花給他?)是A+B,就是11 加16公克的大麻花。他A走的是阿儒跟小郭的。實際上給我 5000元要給我負擔電話,實際上要分給小郭及阿儒的錢多少 我不清楚」等語(見偵35536卷P343至344);再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檢察官問:編號6照片,筆記本上面有寫7/28的 內容是在講什麼?(提示上開卷第47頁筆記本照片))7月 28日小盆換中盆,1盆,克隆6盆。」、「(檢察官問:「科 隆」的意思是什麼?)指分株出來。」、「(檢察官問:「 中8(死亡)」?)中盆8盆死掉。」、「(檢察官問:「收 (S)」?)收了一個S的。」、「(檢察官問:「S」是指 什麼?)種子長出來的品種。」、「(檢察官問:「川帶走 」、「A」跟「B」這是部分是指什麼?)指「A16克」、「 B11克」的大麻花。」、「(檢察官問:7月28日那時就已經 帶走了?)對。」、「(檢察官問:你剛才說你們8月底拆 夥,是因為張大川7月28日帶走這些?)是。」等語(見本 院卷2P160至161)。是被告顏家寧就其與被告張大川等人共 同栽種大麻後,至少於109年7月曾為收成1次大麻花成品27 公克,因該成品遭被告張大川於109年7月28日取走後未為平 分所得,遂與被告張大川等人結束合夥栽種、製造大麻關係 之供證或證述內容,先後一致,並核與被告顏家寧手寫之筆 記內容(見偵35536卷P45至48),以及被告郭睿峰手機通訊 軟體telegram截圖照片所顯示(109年8月30日)「被告張大 川:我明天去找你。被告顏家寧:不用來了,東西已經全丟 掉,不想再浪費時間和金錢在這上,我人生還有下一段規劃 ,到此為止」被告顏家寧張大川2人對話(截圖)紀錄( 見偵35256卷1P149)相符,已見被告顏家寧上開供證應屬可 信;再被告顏家寧與被告張大川本有一定交情往來,並無怨 隙,且已供出被告張大川為共同栽種人,供證曾製造27公克 大麻花成品乙事亦會加重自己刑事罪責,可見其實無供證收 成27公克大麻花成品乙情而誣陷被告張大川之動機,益徵被 告顏家寧上開供證為真。則被告張大川既與被告顏家寧等人 以製造大麻為目的,共同栽種大麻,被告顏家寧製造大麻成 品之行為及結果,顯在其與被告顏家寧等人之犯意聯絡範圍 ,其對於被告顏家寧製造大麻成品之行為及結果,自應擔負 共同正犯之責;況被告陳敬儒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 張大川辯護人陳宇安律師問:你說在宜蘭的時候有收成,你 們是用什麼方式收成?如何製成毒品?)剪下就放置。」、 「(被告張大川辯護人陳宇安律師問:是否有曬乾、陰乾或 是其他幫助乾燥的行為?)剪下來放置在盤子裡。」、「(



被告張大川辯護人陳宇安律師問:是剪植株的哪個部份?) 花。」、「(被告張大川辯護人陳宇安律師問:你剛才說剪 下來放置一邊的行為,有哪些其他同案被告有參與?)我跟 郭睿峰張大川顏家寧。」、「(被告張大川問:在宜蘭 的時候,我有協助收成嗎?還是我只有種植?)有收成。」 等語(見本院卷2P176、P181至182),益證被告張大川亦有 參與製造大麻行為,而確屬製造大麻之共同正犯,辯護人所 辯被告僅成立栽種而非屬製造大麻正犯之情,尚無可採。 3.被告顏家寧等人既確自大麻植株採摘並乾燥而製成上開27公 克大麻花成品,於該等大麻花採摘後而具大麻成效之時,即 屬大麻成品,被告顏家寧等人所為即已該當製造大麻既遂犯 行,尚不因品質不佳無法販賣,或事後保存不當有發霉情形 ,影響製造大麻既遂犯行之成立,況且,被告張大川所取走 之上開27公克大麻花成品,倘確係無法使用或販賣,甚或有 發霉情形,被告張大川豈會未交還該27公克大麻花成品以避 免私吞爭執,並因此私吞爭執而導致拆夥?足徵被告張大川 及辯護人所辯上開27公克大麻成品品質不佳或發霉乙情,應 係卸責之詞,不足為採。另被告顏家寧陳敬儒等人共同栽 種、製造大麻之目的,包括販賣牟利或抵償自身債務利益, 而非僅係單純供被告陳敬儒張大川等個別被告施用乙節, 已如前述,是辯護人所辯被告張大川種植大麻只是單純供己 施用之情,亦無可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5人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 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敬儒郭睿峰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㈣所為,被告 張大川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被告顏家寧就犯罪事實一 ㈡、㈢所為,被告陳宜邦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均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5人持 有大麻種子及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栽種大麻、製造 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製造後單純持有大麻成品之行為 ,為製造行為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被告陳敬儒、郭睿 峰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㈣犯行,被告張大川就犯罪事實一 ㈠、㈡犯行,被告顏家寧就犯罪事實一㈡、㈢犯行,被告陳 宜邦就犯罪事實一㈣犯行,均係基於同一栽種並製造第二級 毒品之決意(按被告陳敬儒郭睿峰顏家寧等人於拆夥後 僅係結束合夥關係,但未因此中斷自己繼續栽種並製造大麻 之犯罪決意,故仍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接時、地,接 續栽種並製造大麻,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均為接續犯而應僅論以1次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名。
㈡被告陳敬儒郭睿峰與被告張大川間就犯罪事實一㈠犯行, 與被告張大川顏家寧間就犯罪事實一㈡犯行,及與被告陳 宜邦間就犯罪事實一㈣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 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被告陳敬儒郭睿峰顏家寧陳宜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均自白上開犯行乙節,已如前述,是渠4人上開犯行,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㈣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供出毒品來源」之 解釋,在毒品之施用、販賣、運輸等犯罪,多有其上游毒品 來源之前手,但製造毒品行為,本即從無到有之過程,原則 上無第2條第1項之「毒品」來源,製毒者本身即毒品之源頭 ,將毒品原料加工製成毒品。如必以供出「毒品」來源,為 其必要之要件,則製造毒品者,固無從適用該條項規定減免 其刑。惟立法意旨係「為有效破獲上游之製毒組織,鼓勵毒 販供出所涉案件毒品之來源,擴大落實毒品之追查,俾有效 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氾濫,對查獲之毒販願意供出 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採行寬厚之刑事政 策,擴大適用範圍並規定得減免其刑」,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項之「供出毒品來源」,應解釋包括「供出製 造毒品原料(含前階段半成品、毒品先驅成分之原料)」及 「提供資金、技術、場地、設備者之相關資料」。從而,乙 如係知情而提供感冒藥等原料供甲製毒,甲供出乙因而查獲 ,即得援引該條項之規定減免其刑。又所稱「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 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 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使調查或偵查犯 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 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3年度第6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查本案因被告陳敬儒郭睿峰之 供述而查獲渠2人之共同正犯或毒品場地、原料(大麻種子 )提供者即被告顏家寧張大川2人,亦因被告顏家寧之供 述查獲共同正犯或毒品原料(大麻種子)提供者即被告張大 川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2月24日中檢增祥 109偵35256字第1109019234號函暨函附之職務報告在卷為憑 (見本院卷2P79至81),是依上開說明,被告陳敬儒、郭睿 峰、顏家寧本案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又渠3人本案犯行因有2種以上刑



之減輕事由,而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有2種以上之減輕者 ,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是渠3人本案犯行應先適用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後,再依同條例第17條第1項 遞減其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46號判決、100年度 台上字第5107判決參照)。
㈤又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 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 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 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 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 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 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 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同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 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 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 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又刑法 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 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 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 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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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