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31號
TCDM,110,訴,231,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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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禎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13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怡禎與訴外人温雅涵(另為不起訴處 分)、告訴人廖梓茜於民國109年1月間,均為址設臺中市○ 區○○路0段00號「一中商旅雙十店」之櫃臺人員,而告訴 人平時工作期間,會使用一中商旅雙十店櫃臺之電腦下載手 機模擬器「BlueStacks」登入手機遊戲「超異域公主連結Re :Dive」,而告訴人使用上開手機模擬器以帳號「slone」 登入時,該模擬器會自動紀錄帳號、密碼,於同年1月13日 下午3時57分許至同年月14日下午3時32分許,在上址一中商 旅雙十店一樓櫃臺,被告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 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 錄之犯意,明知當天告訴人休假未上班,竟未經告訴人之同 意,無故使用櫃臺電腦(距離門邊最遠之第三臺電腦,下稱 本件電腦)並以手機模擬器「Bl ueStacks」登入告訴人於 手機遊戲「超異域公主連結Re:Di ve」所註冊之帳號、密 碼(暱稱為「Slone」),並將該帳號於遊戲內所擁有之寶 石44000顆使用殆盡(價值約新臺幣9萬元),以此方式變更 告訴人於上開遊戲帳號內所儲存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 訴人及電腦遊戲公司對玩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 備,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 錄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再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罪名為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 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及同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 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院爰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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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