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益
選任辯護人 林恆碩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BHAVJOT
選任辯護人 賴冠霖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35794 號、110 年度偵字第2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俊益、BHAVJOT 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 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 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 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張俊益、BHAVJOT 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並 經審酌卷內事證後,認被告張俊益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 、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強盜罪;被告BHAVJOT 涉犯 刑法第33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強盜罪 、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原因,亦 有羈押之必要,爰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起依法執行羈押3 月在案。
三、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再經訊問被告2 人及聽取 辯護人之意見,並審酌本案業已於110 年4 月21日宣判,被 告張俊益、BHAVJOT 分別經本院諭知有期徒刑7 年8 月、有 期徒刑8 年6 月在案,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 之基本人性,認依被告2 人所科處之刑度及犯罪情節,其等 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及執行程序進行之逃亡可能性甚 高,堪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斟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
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考量 ,衡諸「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尚無從以具保、 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之,而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事 由,故被告2 人均應自110 年4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俾 保全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