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勛鐿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
聲付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勛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勛鐿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處有期 徒刑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8年度易緝字第144號),故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