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532號
TCDM,110,聲,1532,202104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皓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041號、110 年度執字第214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皓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皓仁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均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 、5 所示 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 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 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 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1 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 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 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 金新臺幣5 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應逕予 執行而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併科新臺幣5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107年12月18日 │107年8月間某日起│108年5月3日下午1│
│ │ │至107年12月18 日│時40分許為警採尿│
│ │ │止 │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 │ │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8 年度偵字第│署108 年度偵字第│署108 年度毒偵字│
│ │3756號、107 年度│3756號、107 年度│第765 號 │
│ │毒偵字第5281號 │毒偵字第5281號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 │108 年度訴字第 │108 年度簡字第 │
│事實審│ │683 號 │683 號 │1132號 │
│ ├────┼────────┼────────┼────────┤
│ │判決日期│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 │108 年度訴字第 │108 年度簡字第 │
│判 決│ │683 號 │683 號 │1132號 │
│ ├────┼────────┼────────┼────────┤
│ │判 決│108年9月17日 │108年9月17日 │108年10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 │署108 年度執字第│署108 年度執字第│署108 年度執字第│
│ │14313號 │14314號 │5268號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更助字第550 號(編號1 至│
│ │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 │
└────────┴──────────────────────────┘
┌────────┬────────┬────────┬────────┐
│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
├────────┼────────┼────────┼────────┤
│罪 名│傷害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犯 罪 日 期│108年8月29日 │108年5月1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署108 年度偵字第│署109 年度偵字第│ │
│ │號10784號 │12473號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9 年度簡字第 │109 年度金訴字第│ │
│事實審│ │164 號 │200 號 │ │
│ ├────┼────────┼────────┼────────┤
│ │判決日期│109年2月13日 │109年12月21日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9 年度簡字第 │109 年度金訴字第│ │




│判 決│ │164 號 │200 號 │ │
│ ├────┼────────┼────────┼────────┤
│ │判 決│109年3月18日 │110年1月19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署109 年度執字第│署110 年度執字第│ │
│ │1541號 │2148號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 │署109 年度執更助│ │ │
│ │字第550 號(編號│ │ │
│ │1至4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3 年10月)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