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煜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煜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 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 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 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 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 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 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 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 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 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煜傑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 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4 所示為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 罰,然檢察官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卷 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之行為態樣, 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刑度 之外部限制,且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 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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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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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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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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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30日、 │108年6月10日 │108年7月11日 │
│ │108年6月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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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57、158號 │字第157、158號 │字第157、1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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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725號│109年度訴字第725號│109年度訴字第725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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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725號│109年度訴字第725號│109年度訴字第725號│
│決├────┼─────────┼─────────┼─────────┤
│ │判決確定│109年9月8日 │109年9月8日 │109年9月8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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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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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至3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中地檢110年執更字第155│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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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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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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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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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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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9年度偵 │ │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321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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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2411 │ │ │
│事│ │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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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2411 │ │ │
│判│ │號 │ │ │
│決├────┼─────────┼─────────┼─────────┤
│ │判決確定│110年2月2日 │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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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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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10年執字 │ │ │
│ │第239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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