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457號
TCDM,110,聲,1457,202104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秋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字第4275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0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謝秋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秋芳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 41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拘役者,比 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 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 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 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 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準;然上開更 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 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 違,難認適法,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謝秋芳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先 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 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且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不得合併處罰之情形, 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定應執行刑之聲 請為正當。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固前經 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46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惟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



1至6所示之罪應合併定執行刑,則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 效,本院自可更定該等罪責之應執行刑。然依上開說明,本 院定其應執行刑,除應受內部界限,即拘役140日之限制( 計算式為:附表編號2至6所示罪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 加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共為拘役140日),亦不得逾越刑 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拘役120日 。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均係犯 妨害名譽罪;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均係犯妨害自 由罪;而附表編號2至6均係侵害同一人之法益,前開妨害名 譽及妨害自由犯行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傷害罪之行為態 樣、侵害法益及危害程度有所不同,且各罪犯罪時間於民國 107年6月29日至108年8月12日間,是斟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 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 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傷害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聲請書誤載│
│ │ │ │為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9日 │108年7月21日 │108年7月2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 │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 │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 │
│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4733號 │度偵字第33988、20507│度偵字第33988、20507│
│ │ │號 │號 │




├───┬────┼──────────┼──────────┼──────────┤
│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273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446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46號│
│ ├────┼──────────┼──────────┼──────────┤
│ │判決日期│108年11月28日 │110年1月26日 │110年1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273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446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46號│
│ ├────┼──────────┼──────────┼──────────┤
│ │判 決│108年12月20日 │110年1月26日 │110年1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 │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 │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 │
│ │度執字第6號 │度執字第4275號【編號│度執字第4275號【編號│
│ │ │2至6經本院109年度簡 │2至6經本院109年度簡 │
│ │ │上字第446號判決定應 │上字第446號判決定應 │
│ │ │執行拘役120日】 │執行拘役120日】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
│ │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19日 │108年7月25日 │108年8月1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 │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 │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 │
│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33988、20507│度偵字第33988、20507│度偵字第33988、2050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46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46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46號│
│ ├────┼──────────┼──────────┼──────────┤
│ │判決日期│110年1月26日 │110年1月26日 │110年1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46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46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46號│
│ ├────┼──────────┼──────────┼──────────┤
│ │判 決│110年1月26日 │110年1月26日 │110年1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 │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 │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 │
│ │度執字第4275號【編號│度執字第4275號【編號│度執字第4275號【編號│
│ │2至6經本院109年度簡 │2至6經本院109年度簡 │2至6經本院109年度簡 │
│ │上字第446號判決定應 │上字第446號判決定應 │上字第446號判決定應 │
│ │執行拘役120日】 │執行拘役120日】 │執行拘役120日】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