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93號
TCDM,110,聲,1393,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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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慶瑞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慶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慶瑞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 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9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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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