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梓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0年度執聲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梓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梓駿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 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 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 第2 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 、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 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 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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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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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侵占 │①侵占 │
│ │ │ │②偽造有價證券 │
│ │ │ │③偽造有價證券 │
│ │ │ │④偽造有價證券 │
│ │ │ │⑤偽造有價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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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①有期徒刑8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②有期徒刑3年2月│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③有期徒刑3年2月│
│ │ │ │④有期徒刑3年2月│
│ │ │ │⑤有期徒刑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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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年06月11日 │102年11月21日 │①105年02月03日 │
│ │ │ │②105年02月03日 │
│ │ │ │③105年2月間某日│
│ │ │ │④105年2月間某日│
│ │ │ │幾天後 │
│ │ │ │⑤105年03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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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106年度 │高雄地檢106年度 │雲林地檢106年度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9795號 │偵緝字第800號 │偵緝字第166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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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高雄地院 │臺南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466│107年度上訴字第 │
│事│ │1310號 │號 │311號 │
│實├───┼────────┼────────┼────────┤
│審│判 決│106年12月26日 │107年07月12日 │107 年07月31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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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高雄地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466│107 年度台上字 │
│判│ │1310號 │號 │第3964號 │
│決├───┼────────┼────────┼────────┤
│ │判決確│107年01月27日 │107年08月07日 │107 年10月3 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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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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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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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 偽造有價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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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①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如 │①有期徒刑3年1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易科罰金,以新臺│②有期徒刑3年3月│
│ │臺幣1000元折算1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日 │ │ │
│ │②有期徒刑3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1000元折算1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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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年03月15日 │103 年05月7 日 │①105年2月2日稍 │
│ │ │ │後之某日 │
│ │ │ │②105年2月間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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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6年度 │桃園地檢106年度 │橋頭地檢107年度 │
│ 年度案號 │偵緝字第166號等 │偵緝字第1469號 │偵字第89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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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南高分院 │桃園地院 │橋頭地院 │
│ ├───┼────────┼────────┼────────┤
│最│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201│
│後│ │311號 │1210號 │號 │
│事├───┼────────┼────────┼────────┤
│實│判 決│107年07月31日 │108 年04月23日 │108年12月19日 │
│審│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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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南高分院 │桃園地院 │橋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6 年度易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201│
│判│ │311號 │1210號 │號 │
│決├───┼────────┼────────┼────────┤
│ │判決確│107年07月31日 │108 年05月20日 │109年01月31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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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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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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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侵占 │侵占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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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 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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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6 年03月14 日 │106 年03月17日 │105 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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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橋頭地檢108 年度│橋頭地檢108 年度│臺中地檢108 年度│
│ 年度案號 │偵緝字第199 號等│偵緝字第202 號 │偵字第17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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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橋頭地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8 年度易字第 │109 年度上易字第│109 年度訴字第 │
│事│ │320 號 │310 號 │1430 號 │
│實├───┼────────┼────────┼────────┤
│審│判 決│109 年03月10日 │109 年08月11 日 │109 年12月08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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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橋頭地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8 年度易字第 │109年度上易字第 │109 年度訴字第 │
│判│ │320 號 │310 號 │1430 號 │
│決├───┼────────┼────────┼────────┤
│ │判決確│109 年06月30 日 │109 年08月11日 │110 年01月18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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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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