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67號
TCDM,110,聲,1367,202104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彬翔



具 保 人 湯雪貞



上列具保人因上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雪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湯雪貞因受刑人洪彬翔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8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 指定保證金8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 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 所犯前開案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44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3 年10月、1 年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708 號 判決就罪刑部分駁回上訴;再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110 年 度台上字第528 號判決駁回上訴,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確 定。而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 未遵期督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 受刑人無著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送達證書共4 紙、臺中地檢署通知2 份、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拘票及拘提情形報告書各2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 在押紀錄表各1 份、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各2 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揆諸前揭 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